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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並隨身攜帶,以備大眾運輸業者及其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員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