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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代為管理、處分之相關事宜,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前項事宜辦理情形提出執行報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