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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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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涉有本條例第四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併稱網路業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足以識別犯罪嫌疑情事之網站名稱與網址及性影像之網址。
二、行為人網路平臺帳號或網際網路協定位置。
三、通知之國家、機關、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第二項各款、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犯罪網頁資料保留一百八十日之起訖日期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