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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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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