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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完成後,縣市政府應即繪具區域界詳圖三份函送本府備查。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並應於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