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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時,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並按登記
人數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保證金數額,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未當選者,不予發還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