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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地檢署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如發現調解委員之聘任或解任,有牴觸本
條例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應即通知該鄉鎮市公所注意辦理,並副知轄區縣
(市) 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