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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西藏地方選出之監察委員,由西藏噶廈召集代表二十名組織選舉會選出之
。
暫居內地藏民選出之監察委員,由班禪堪布會議召集代表十二名組織選舉
會選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