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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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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