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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警正或警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助所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