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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
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
二、自耕農委員:耕作自有耕地之自耕農。
三、地主委員: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之地主。
前項第一款佃農委員及第三款地主委員,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