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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