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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安警察總隊得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之;藥師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