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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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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但曾因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臺灣地區解除戒嚴而減刑之罪,除叛亂罪外,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