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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
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處分,其處分辦
法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