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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程序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