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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商業法院遴聘之商業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