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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關係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
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