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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駁回聲請之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