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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