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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所屬職員名冊及工作內容。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