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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辦理安全查核應於人員到職前或於到職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對同一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應先於或與特殊安全查核同時辦理完畢。
資安院人員任職服務期間,再任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或於前開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間調任時,應重新辦理特殊安全查核。
資安院須辦理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安全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