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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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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機關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說明、協力或提出相關之文件、證明資料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受稽核機關及其所屬人員應予配合: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機關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