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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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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其自身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後,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八小時內。
二、通報為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二小時內。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其自身、所屬、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前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後,依前項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
前項機關依規定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後,應於一小時內將審核結果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供審核依據之相關資訊。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直轄市、縣(市)議會,應於其自身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後,依第一項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並依前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及提供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接獲前二項之通知後,應依相關資訊,就資通安全事件之等級進行覆核,並得依覆核結果變更其等級。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或第二項及前項之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審核結果時,得就該資通安全事件逕為審核,並得為等級之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