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1: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因公用需要而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所為之移轉。
三、依行政執行命令所為之移轉。
四、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