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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
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