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2: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
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
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
四、至國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外語學習。
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核准,或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