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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
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