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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及回執費。
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
行政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五件以上者,一律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執存據填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