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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聘用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者,於每年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
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解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