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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