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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四、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