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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及本契約內約定之適用機關。
三、由本法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