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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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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
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
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憲法法庭認適當者,得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