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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