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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應先就下列事項一年來辦理情形,分別舉行檢討
會,依其檢討結果作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部會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年度內有關重要人事考銓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工作報
告。
各部會及各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擬具案由、要旨說明,並附相關資料,提
出大會討論。
工作報告及討論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於議程,並簽奉院長核定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