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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
齊或已分庭事件,應俟卷宗到場後即予指定,並將事由通知聲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