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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先作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
關、學校或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如品德欠佳或
受行政懲處或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法受懲戒處分者,不予甄試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