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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