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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投資,應儘先購置政府各項債券;其他投資辦法,
應由基金委員會會計提出委員會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