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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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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處按事務之需要,分組(室)分科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科置科長一人、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主管本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襄助之、科長承組長、副組長之督導主管本科事務。下置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承所屬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