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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