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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
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
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