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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3 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備有符合附件十八規定之管理手冊,其內容應載明組織及運作管理程序。
前項管理手冊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圖表附件:
附件十八.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