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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