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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三
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十秒
。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