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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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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設置之油脂截留設施、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應定期清理維護,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前項油脂截留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