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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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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