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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鐘往下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一;往上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二規定,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圖表附件:
附表五之一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下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五之二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上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