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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